新修訂的《煤炭行政處罰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近日公布,并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,以規范煤炭行政處罰行為,保障和監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。
為推動煤炭行業高質量發展,國家發展改革委對《煤炭行政處罰辦法》(煤炭工業部令第1號)進行了修訂,并于2023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建議,于2023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。《辦法》提出,實施煤炭行政處罰,糾正違法行為,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,服務與管理相結合,引導和教育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。行政處罰種類包括:警告、通報批評;罰款、沒收違法所得;責令停產停業;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。
《辦法》強調,行政處罰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。對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,應當適用簡易程序;其他煤炭行政處罰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。違反煤炭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,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、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,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法律、行政法規、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同時,《辦法》規定煤炭管理部門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之前,應當進行法制審核;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,不得作出決定,并明確相關的幾種情形: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;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,經過聽證程序的;案件情況疑難復雜、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;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其他情形。